(一)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7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未按要求统计填报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2017年度R&D经费投入少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应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而没有上规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2017年统计部门核定R&D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加15%以上的,按其应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