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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工作的通知
  • 申报对象

    扶持额度

    受理部门

    • (一)原则上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新产品(技术)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四)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五)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具备示范性

      (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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