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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申报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1 16:17:51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加快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现向全市征集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生产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平台企业等。

2.申报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3.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调研报告,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具备行业管理、技术人才资源。

4.申报单位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5.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承诺能够及时向工作推进部门提供项目推进情况,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需为正在实施2017年7月1日后组织实施,且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

2.申报项目为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项目,符合本文规定的支持方向、条件和内容,并达到相应的目标要求。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3.跨区域联动项目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我市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我市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我市申报。

4.同一项目已享受过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物流标准化的方向、条件、内容和目标

(一)托盘标准化及循环共用

1.支持方向

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托盘、与标准托盘匹配的符合600mm×4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发展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带托一贯化作业模式、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到销地的“不倒筐”模式以及“周转箱+托盘”的联接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

2.支持条件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标准托盘使用率达80%以上

3.支持内容

1)对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托盘回购返租的租金,以及现有非标托盘标准化改造费、周转箱(筐)配置费予以补助。

2)对围绕托盘、周转箱(筐)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基于应用层面(非生产层面)的设施设备配置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设施包括仓库、配送中心,以及商超、便利店等零售门店的卸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装卸、搬运、分拣设备、公路货运车辆(普通厢体外廓2550mm、冷藏厢体外廓2600mm)、信息采集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

3)可量化、可监控、可核查的带托运输行为,按真实有效的托盘转移次数,分别补助上下游企业。

4.目标要求

项目验收时,标准化设施设备数量达80%以上,包装耗材明显减少,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同比降低10%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国家、行业标准,并结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二)社会化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服务

1.支持方向

支持托盘运营企业扩大托盘池规模,完善托盘服务网络。支持建设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整合托盘供方、需方、运营方等各类资源,为用户提供开放式托盘循环共用服务。

2.支持条件

托盘运营企业应有托盘运营管理系统,应在我市建立托盘租赁营业点、仓库和回收点,提供托盘供应、回收和维护等工作;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应实现托盘租赁信息发布、在线撮合交易、物流标准查询及推广、数据统计等功能,并有明确增值模式项目验收时,已有效开展业务,产生社会效益。

3.支持内容

1)对托盘运营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周转箱(筐)等单元器具以及回购存量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产生的费用,建设或改造升级托盘回收、维修、检测运营等网点以及托盘运营管理系统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2)对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费用予以补助。

4.目标要求

项目验收时,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入驻企业会员数量100家以上,年均标准托交易量20万片次以上。

(三)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

1.支持方向

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托盘条码,探索二维码在托盘上的应用,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实现关联衔接。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促进供应链和平台相关方信息数据传输交互顺畅。探索将数据单元转化为商业价值,优化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促进降本增效。

2.支持条件:

实现以标准托盘和周转箱(筐)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和免验货,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托盘载入货物信息,成为数据单元,实现沿物流链逆向追溯。

3.支持内容:

对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或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费用予以补助。

(四)其它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物流标准化推进方向。

三、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的方向、条件、内容和目标

(一)支持方向

1.建设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

1)支持建设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促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2)支持打造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与供应商、生产商系统对接,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

2.建设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

1)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类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

2)支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与产业融合发展。

3.建设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报送税务、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全链条服务,或针对供应链某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

4.其它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供应链平台推进方向。

(二)支持条件

平台汇聚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增值模式明确项目验收时,平台实现交易额同比提高20%以上。

(三)支持内容

1.对供应链平台建设所需的各种设备配置费用予以补助。包括高性能服务器、存储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以及和物联网相关的传感器、发射机等一系列智能设备。

2.对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改造投入费用予以补助。包括平台的信息化设施升级、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定制化方案以及大数据、云服务等。

3.对改善网络条件和维护系统运行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四)目标要求

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实现上下游供需的精准匹配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现。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同比下降10%以上,平台上企业诚信状况得到改善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三)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新设公司验收前提供)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项目资金证明(含已投入资金明细表、自筹经费承诺函、银行存款证明或贷款证明);

(七)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

(八)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二份,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时间等。

五、其它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17年9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报送一份至市商务局和注册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并将相关材料电子稿发送至市商务局邮箱fzwlb@163.com

)项目实施方案已形成的企业请即准备项目PPT介绍材料,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辅导。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本通知及附件、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可登陆福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wjj.fuzhou.gov.cn/tzfz/查阅下载

(四)特别说明:项目最终申报要求和扶持标准以正式申报文件为准。

附件:

1.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表格下载

2.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

4.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福州市商务局

                                      2017年9月21日

 

联系方式:物流工作处83202245,83299225

 


附件1

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单位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

所在县区


纳税地

所在县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私营

□外资□其它


项目

负责人


固定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单位类型

(相应空格内打勾)

□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其它生产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平台企业□其它


申请项目类别(相应空格内打勾,可多选)

□物流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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