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项目通知

关于做好第七轮农业产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11 15:23:14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市直相关企业:

根据《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榕农〔201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推荐标准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核申报企业资格,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二、严格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申报企业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农业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三类不同企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第六轮市级龙头企业、调整置换企业和第七轮新申报企业)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为鼓楼、台江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表可在福州农业信息网www.nyj.fuzhou.gov.cn下载)。

各县(市)区必须于5月16日前,将监测合格的第六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审核合格的调整置换企业和第七轮新申报企业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农办)推荐,并附送企业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农办),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以A4纸规格按顺序胶装成册(报三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由县(市)区农业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汇总后发送到cytjc2016@163.com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各级有关部门应按要求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6号楼725市农业局产业推进处

邮 编:350026

联系人:陈放,联系电话:0591—83321638

附件:1.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福州市农业局(农办)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