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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7 10:0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管理,推进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及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冀科企〔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机构是指以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目标,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各个成长阶段的不同需求,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的各类企事业、社团法人单位。    

第三条 示范机构是指上述机构中,服务能力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在区域和行业中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示范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突出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服务于中小企业群体,促进技术与各类生产要素的结合。示范机构以创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环境为目标,进行知识产权挖掘与创造、技术转移与扩散、成果应用与转化、创新资源配置与优化等相关工作,为区域和行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示范机构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示范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生存能力。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唐山市科技局是示范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促进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示范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

3、负责市级示范机构的组织评审,指导和监督示范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机构建设规划的实施,做好相关示范机构支持、引导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示范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示范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需求,制订各具特色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完成示范机构建设工作。

2、负责示范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示范机构运行和发展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经费及后勤保障。

3、落实示范机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示范机构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示范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唐山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

2、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已开展下述业务:

(1)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或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包括组建研发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发,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研发和设计支撑,为行业技术升级提供相关服务,搭建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对接平台,标准制定。

(2)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包括装备或软件共享服务,基于先进技术的生产加工共享服务,共享检测服务,标准及专业数据库共享服务等。

(3)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产学研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经纪服务等。

(4)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包括项目发展计划咨询服务,技术整合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等。

3、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5个成功案例。

4、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5、有明确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能为优化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环境发挥作用,通过各类专项服务,年成功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20家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1个高新技术企业折算为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示范机构的申报程序:

1、根据示范机构建设服务状况,凡符合第十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申请书》,出具承诺书,并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书面向市科技局推荐。

2、市科技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认为“唐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对市级财政对应管理县区范围内新确认的国家、省、市级示范机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法人、同一运营团队在唐山区域内创办、运营的示范机构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鼓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促进其向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示范机构,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