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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4 09:56:56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实现全市工业稳定增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发〔2016〕7号)精神,特制定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

  (一)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总额为1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成长性企业扩能、产业链技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升级、两化融合、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中:上半年利用原二产平台资金1亿元,由市经信委通过撬动银行及社会资金4亿元,总规模达到5亿元;下半年根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使用、需求和效益等,再筹集资金1亿元,由市经信委通过撬动银行及社会资金4亿元,总规模达到5亿元。

  (二)加大对铁合金企业的支持。在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3000万元,继续执行2014年制定的《西宁市铁合金企业保增稳产促就业借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铁合金借款或贴息。

  (三)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在建设期内,但本年度按计划不能完成的,对已安装到位的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其投资额度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补助金额未达到100万元,项目完成设备投资后可继续申请,但同一项目申请总额度累计不得突破100万元;补助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补助。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对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资金效率,合理安排市场主体培育及工业企业发展贴息资金,对确定实施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当年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情况给予贴息补助。对列入高成长企业扩能专项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产业链技改专项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升级专项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两化融合专项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一年。

  (五)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各工业园区新建一批功能齐全的标准厂房。对新建的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对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连续执行三年。

  (六)加大对规上企业的培育。对今年新建入规及规下转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规下企业转为规上企业次年起,可在三年内继续执行原税收政策。

  二、强化生产要素支持

  (七)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建立完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和部门联审制度。对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降低企业部分收费。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供水、排水、天然气开口费均减半收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服务费在国家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对编制环境污染影响登记表的工业项目实行备案制;鼓励企业加大中水回用,对使用中水的企业给予排污费补贴,每吨水减免0.8元。严格落实市政府公布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九)强化企业用工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课时不少于240课时),给予每人600元的培训补贴。

  (十)加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最多可延缓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建设项目临时许可证》制度,减少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范围,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可先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边建设边完善手续,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十二)降低企业电力成本。根据省政府2014年8月15日第107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协调省供电公司缓交或减免企业基本电费;在东川、甘河、北川工业园区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暂时取消预缴电费规定,每半月按时缴纳。

  (十三)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依托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续贷转借过桥资金,减轻企业债务压力;做大市属担保公司规模,市、区县及开发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三、推动上下游产业对接

  (十四)强化上下游产业对接。积极引导并鼓励项目建设业主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市大宗建材、设备、原料和配套产品,在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对优先采购市内企业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税务发票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强科技创新支持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新性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当年度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待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