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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2020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0-11-09 09:55:11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京商消促字〔2020〕39号),我局在2020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中,补充支持方向、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示范首店、旗舰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国际品牌(见注释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见注释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示范亚洲首店(见注释3)、中国(内地)首店(见注释4)、北京首店(见注释5)、旗舰店(见注释6)
  1.支持店面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以及12个月房租。
  2.支持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

  (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示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

  (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场租、搭建费用。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且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
  2.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准确、真实;
  3.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5.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中央及其他市级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报示范首店、旗舰店的鼓励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的示范首店、旗舰店应在北京注册登记,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见注释7)并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
  2.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应超过50万元;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的海外版权代理费应超过100万元。
  3.鼓励对象入驻北京后,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三)申报引进线下实体示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品牌示范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店面装修应超过50万元
  2.新引进的示范首店、旗舰店自注册登记起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三、支持标准

  (一)申报示范首店、旗舰店支持资金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同支持比例、不超过最高限额给予资金支持,如果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多个支持类别,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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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店面装修建设、租金等总体投资,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3.对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报引进线下实体示范首店、旗舰店奖励资金
  1.对成功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见注释8),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2.对于纳入首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三)申报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
  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四、最低经营期限

  申报主体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4.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
  5.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8.申报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示范项目的企业,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申报类别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首店说明、代理协议、引进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营业中的首店照片、首发首秀活动照片等)。
  9.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
  2.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2020年全年申报项目,我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及时完成项目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

  、工作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2.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3.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4.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已经按照关于申报2020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0〕10号,提交示范首店、旗舰店的项目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的项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复申报,按照本通知相关支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未通过评审的,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8.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未提交过示范首店、旗舰店项目申报材料的新增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9.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0〕10号)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葛西来 55579555;
   项目申报联系人:财务处邵婷 55579333

 

  注释1: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释2: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释3: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4: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5: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6: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注释7: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首店、旗舰店,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2019年(含)之前,但是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成为旗舰店的。
  注释8: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附件1 项目申报书(含四张表)
附件2 费用明细表
附件3 承诺书
附件4 申报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0-11-09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