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水平,加强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发〔2019〕126号,见附件1)和《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沈工信发〔2019〕127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申报2019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平台和基地命名不能含有“示范”字样,并依据《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内容提交申报材料。对于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或环保不达标、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二、2016年或以前认定的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见附件3)有效期三年已满的需重新申报认定,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取消示范平台和基地资格。
三、要按照《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搞好实地调研,严格标准,确保推荐申报质量。
四、请于11月25日前将推荐请示文件、《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6)和《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7)等《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明确提交的申报材料,纸介质胶装成册一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统一报送到市工信局。
联系人:陈华卿 电话:86589554
电子邮箱:syjxwzdc@163.com
附件:1.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pdf
2.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版).pdf
3.2016年认定的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名单
附件3:2016年认定的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名单.xlsx
4.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
5.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
6.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7.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