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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桂林市2017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3-27 15:38:3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落实《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市政〔2017〕10号),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拟对2017年获国家级备案的我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及2017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进行奖励性后补助,为做好后补助工作,现请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2017年通过国家级备案的1家众创空间进行奖励性后补助(名单详见附件1),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工作进行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对2017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对其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二)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管理机构2017年因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超过2000㎡且获得所在县(区)、园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市本级财政再按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补助金额的1︰1给予补助,每个平台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新建、新增孵化面积建造成本的30%)。


  三、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1.《桂林市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通过国家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经费


  1.《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3);


  2.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备案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新建或改扩建孵化面积施工示意图;


  5.在孵企业入孵租赁合同。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科技型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


  6.获得所在县(区)、园区财政补助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县区下达给孵化器的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及拨款凭证等,需加盖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公章)。


  7. 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建造成本证明、财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报送时间


  2018年3月1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有关事宜


  请申报单位准备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jjgxk@sina.com。


  联系人:谢志国,电话:0773-2825452;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8楼桂林市科技局818室。


  附件:1.《2017年通过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2.《桂林市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


        3.《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经费申请表》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市科2018.7号关于申报2017年桂林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