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科字〔2018〕4号 签发人: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完善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2〕101号)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结合我市实际,按一定程序和标准认定的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市本级成立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具体负责工作实施、人员选聘、任务分配、考核检查等管理服务工作。旗县区成立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人员推荐、管理、培训、宣传等工作。科技特派员内部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小组,协助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派和聘任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 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重点面向设施农业、特色产业、科技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选派科技特派员。
(二)双向选择 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双方协商,经推荐、评审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服务区域。
(三)保证质量 选派有较高政治素养、科技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专业特长、专业技能或管理经营经验,能够转化应用农牧业科技成果,辐射带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人员或组织。
(四)创业优先 以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人员或组织可以优先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高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农业科技人员;当地或外地引进的具有农牧业生产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特长的人员;对区域农牧业生产、管理、服务及产品销售活动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涉农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对农业产业化示范村、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涉农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或科技创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时间和任务。
(一)服务形式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资讯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区域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各类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二)服务时间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全年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240天。
(三)工作任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为服务区域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培育特色产业;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批农民技术员和农民经纪人,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科技特派员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年终报送工作总结;科技特派员每月向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汇报本月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科技特派员的聘任按照个人申请、基层推荐、实地考察、专家面试、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服务期内工作情况重新进行考察、评审、聘任。
在聘任期内,科技特派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者,由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核准后予以解聘,解聘后,双方原签订的科技特派员聘用协议书同时废止。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考核分科技特派员考核和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对科技特派员考核依据《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聘用协议书》中的工作任务、目标分为年度和月考核;对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工作成效、宣传调研等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考核,由科技特派员工作小组、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逐级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
(一)对旗县区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旗县区科技工作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管理机制。
(二)采取选贤用能,能出能进的动态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服务的效果。对发挥作用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完成任务好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全市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工作交流。全市每年组织召开1-2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要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每年度安排活动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旗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分团要定期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团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培训,开拓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思路,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市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如出现私自挪用等问题,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激励措施。
(一)对聘用的科技特派员,根据其承担并完成的工作任务指标情况,发放一定的专项服务补贴,同时根据奖优罚劣的激励制度,经过考核和基层推荐,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科技特派员以项目主持人、法人名义申报的创业类项目,或以服务单位项目主要参与人名义申报的应用与研发项目等优先予以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予以奖励。
(三)优先支持、推荐申报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创建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培训基地和创业链等相关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8-4号,《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5-02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合理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个人,补贴发放实行合同制考核管理,依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和聘用协议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工作考核,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绩效情况发放相关补贴。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平均7万元,专项补贴分为工作补贴和工作保障补贴。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分为工作基础补贴和工作绩效补贴。
1.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按月发放,要求在服务点或区域正常开展相关服务,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
2.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补贴分为当月绩效补贴和年度绩效补贴两部分。
(1)当月绩效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按月发放。要求在服务点或区域正常开展相关服务,并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指标。
(2)年度绩效补贴为每人每年7000元,于年度结束后考核发放。在服务期间离职、解聘的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补贴全额扣除。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补贴
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补贴包括科技特派员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培训、信息通讯、管理等费用。工作保障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提取。
第六条 考核扣发的工作基础补贴、当月绩效补贴、年度绩效补贴等经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用于对科技特派员的表彰奖励、举办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动和保障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和工作开展等。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科技特派员,立即予以解聘,并向其追回违规所得补贴。
第八条 本年度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结余部分管理遵循市财政局年底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科技特派员专项服务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