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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3-02 10:2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30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201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分工合作、共同管理。主要解决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技术创新引导、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发展方面的问题。主要支持:

(一)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体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推动我市创新产业集群建设,大力支持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突破和示范等。

(二)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重点支持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特色经济以及产业技术升级和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重点依托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促进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

(三)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实施专利奖励。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

(四)民生科技专项计划。重点支持人口与健康、生态与环境、社会公共管理、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研发。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星火培训、科技扶贫等。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不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体系;

(四)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或审计部门调查的。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各方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经费管理部门(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计划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审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及计划管理部门(市科技局)

1、根据市财政局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意见;

2、负责组织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项目立项管理及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方案和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科研项目后补助资金和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补助资金,指在农业科研、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城市交通等领域和纳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课题研究等政府类科研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其中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试验外协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由于承担单位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等。

(5)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成果、专利和关键技术的引进和购置费用。

(6)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工作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授权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据实报销差旅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7)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专题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与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会议,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8)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10)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列支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以及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据实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须研究制定项目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管理办法,将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结合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公开、公平安排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九条 科研项目后补助资金,指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市场导向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技绩效,通过绩效考核后,给予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其资金开支范围按照《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类投入及后补助改革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专项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合作、调研与交流、科技宣传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不得高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2%,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分工职责、规范申报程序。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告。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的重点、支持的方式、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须提供出资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实现的可能性、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考察,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等,会同财政、纪检部门召开业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核定后下达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的,合同中明确任务及经费,专项资金拨付给牵头单位。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根据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果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以下程序核批:

(一)科研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或由于特殊原因变更、终止、撤销合同应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科技局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两年,对超过两年的结余资金,应上交至市财政局;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上交至市财政局;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资金,应于年底前上交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经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将全部或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实施或未通过验收的,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五章 财务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合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须在项目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完成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助资金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在财务验收时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局对财务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项目,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项目验收未通过。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科技局印发的《西宁市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字[2009]1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