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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2 15:5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国科发外〔2017〕118号),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规范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指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确定,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本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建立合作基地的目的在于构建具有本市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加强技术、人才、项目和研发机构引进与合作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转移、开展国际科技交流、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等工作,市科技局将给予优先支持。

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合作基地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第五条 支持建立合作基地联盟,并支持合作基地联盟成为其成员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增强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重大事项调整工作,对合作基地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合作基地给予警示并通报。

(四)通过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合作基地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推广宣传合作基地成功经验。

第七条 合作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合作基地认定申报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掌握合作基地运作情况,及时上报合作基地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收集并上报合作基地年度工作报告,指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指导其改进直至参加复评。

第八条 合作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不断增强引领示范能力;
  (二)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要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调整等情况及时上报推荐部门或市科技局;

(三)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合作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独立法人机构,且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方向和目标,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一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

(二)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及成效,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研发的经验;

(三)与国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

(三)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

(四)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与输出、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本市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十三条 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认定及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基地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1)并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优选后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予以公示和授牌。

第十五条 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结果,组织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合作基地应积极配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或市科技局给予警示并通报,并在组织推荐部门或市科技局的指导下改进工作,于2年内进行复评,具体时间由合作基地提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合作基地,视为放弃合作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
  (三)依托单位自主申请撤销其合作基地的;
  (四)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申报或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的。

被取消或放弃合作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合作基地实行重大事项调整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在合作基地发生重大事项调整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调整申请(附件2)及相关材料。以下情形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申请变更合作基地目标、实施方案

1.国内或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

2.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合作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

(二)申请变更组织推荐部门、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合作基地重要人员

1.合作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变更;

2.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变更;

3.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

4.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

5.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等更名。

(三)申请合作基地退出

1.外方相关政策法规、外方合作单位、外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作基地无法运行;

2.合作基地依托单位、中方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发展调整等重大变化,致使合作基地无法运行;

3.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合作基地无法运行。

(四)其他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调整事项。

以下内容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合作基地名称;

(二)涉及该合作基地运行的核心内容及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调整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附件2)并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根据申请变更的事项内容直接批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三)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材料或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审批意见,并下发至组织推荐部门及合作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 日。《关于公布<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科字〔2015〕20号)中继续有效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