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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2 14:58:35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划定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具体涵义如下: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管理。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申报、培育、审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突出关注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严格执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认定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

(一)原则上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新产品(技术)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四)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五)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具备示范性。

1. 市场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高,侧重于在国际、国内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技术)。

2. 质量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实物质量水平高,侧重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技术)项目。

3. 效益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实现利税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效益好,侧重于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产品(技术)。

4. 发展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具有可持续发展态势,侧重于产品(技术)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能够带动项目企业成为行业龙头的产品(技术)。

(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登录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http://www.qdeic.gov.cn)或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http://www.smeqd.gov.cn)申报,填写《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附件1),并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入库。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纳入各区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进行跟踪监控和培育扶持。在此基础上,区市提出初审意见,推荐通过初审的产品(技术)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

(三)评审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评审认定工作每年择期进行,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评价指标》(附件2)组织实施。

1. 专家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的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网上专家评审。

2. 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在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和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认定结果,颁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证书,企业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第八条 对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配套服务、荣誉表彰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

(一)在培育扶持的基础上,鼓励参加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青岛市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评选等活动。

(二)推荐享受国家、市相关部门和区市的各类扶持政策。

(三)在融资需求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鼓励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优惠服务。

(四)鼓励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改造,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九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资格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资格的复审程序按照新申报认定程序进行,通过复审的产品(技术)和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或者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与产品(技术)认定直接相关重大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参与“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表

 附件2

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评价指标

青经信发〔201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