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共计19 项)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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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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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型 | 设立依据 | 行使主体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省公安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 | 职权编码: | |||||
2 | 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省环保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 | 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 | |||||
3 | 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 | 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 | |||||||
4 | 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 省环保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 | 属于“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0575)”子项 | |||||
5 | 在未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质部分)的行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均由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省水利厅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属于“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1108)”子项 | |||||
6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卫计委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包含农垦、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 | 职权编码: | |||||
7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省卫计委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2)”子项 | |||||
8 |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省卫计委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属于“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0)”子项 | |||||
9 | 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省卫计委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职权编码: | |||||
10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 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