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关于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支持城镇安置待业知识青年就业,发挥他们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几年来,国家对新办知青集体企业在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方面分别采取了一些减税、免税照顾的措施,对这些企业起到了扶持、促进的作用。
  近据一些地区、部门反映,城镇安置知青新办的集体企业还有不少困难,今年将有一大批待业知青急待安排,需要各有关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经研究,在税收照顾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一、 为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集体企业,由原规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酌情给予照顾,改为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

二、 对为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等集体企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由原规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税一年,改为免征二年至三年。

三、 对为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集体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 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的待业知青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可以按第一项规定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如当年安置就业知青不足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仍应按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五、 全民所有制企业安置一些待业知青,仍按规定纳税,不执行本办法。

六、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