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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4-27 10:32:06  

 国邮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快递业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动员邮政管理系统把握机遇、巩固态势、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促进快递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这一核心目标,通过创建一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推动地方政府更好地发挥政策集成和统筹协调优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除行业发展瓶颈,形成全国示范效应,切实发挥快递业在加速流通、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吸纳就业、普惠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自愿。各地根据快递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快递业政策法治环境,按程序自愿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  

  二是突出实效。申请城市在“政府扶持、提质增效、网络普及”等方面应达到较高水平,对全国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三是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期满重新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示范城市管理。  

  三、总体目标和申报条件  

  (一)总体目标  

  在35年内,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在示范城市建立适合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快递业在规划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车辆通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得到充分支持;快递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成效显著提升。  

  (二)申报条件  

  “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获得“中国快递示范城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快递业发展战略明确清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快递业发展,将快递业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车辆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快递业可持续发展。  

  2.快递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东部城市年快递业务量达到1亿件,中部城市年快递业务量达到8000万件,西部城市年快递业务量达到5000万件。快递业务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快递业务量、业务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快递服务满意度水平较高。人才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快递业务员中通过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认定的不低于50%。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应用广泛。  

  3.快递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城乡、配套衔接、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快递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城市快递服务末端配送难题基本破解,车辆问题有效解决,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等基础设施计齐全,快递进社区、校区、园区、机关不存在突出问题。  

  4.产业协同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成效显著,快递服务制造业、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一定代表性。快递与陆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城市,可适当放宽条件:  

  1.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突出,诚信邮政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2.快递服务满意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跨境寄递业务发展较好。  

  4.普惠邮政、智慧邮政、安全邮政、诚信邮政、绿色邮政建设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四、申报流程  

  (一)印发文件。国家邮政局发布创建工作文件,部署申报工作。各省级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城市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城市申报。申报城市人民政府须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考核推荐。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对本省申报城市的材料进行审核考查,提出推荐意见。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凭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材料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  

  (四)批准创建。国家邮政局根据初审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有关要求的,授予“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  

  (五)深化建设。示范城市获批4个月内,应在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  

  五、创建工作的实施  

  (一)示范期限。被确定为“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满后继续申请保留示范称号的,须经国家邮政局组织重新评审验收。  

  (二)示范数量。争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根据开展情况确定。  

  (三)激励政策。国家邮政局组织开展快递业试点示范项目时,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获得“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可同时享受国家邮政局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六、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城市称号:  

  (一)在国家邮政局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国家邮政局加强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推动快递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局指导下负责示范城市的日常管理,组织推动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争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活动,严格做好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  

  (三)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城市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责任清晰、统筹协调、运行高效的工作磋商和落实机制,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