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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4-26 17:44:46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1

(一)基本条件 1

(二)评价指标 1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3

(一)基本条件 3

(二)评价指标 4

三、新能源消费统计说明 9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即“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和“城市新能源消费基础比重达标”。

1. 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申报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包括SO2COD)削减任务;

(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3)新建建筑符合所在省(区、市)政府建筑节能要求;

(4)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

2.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含三类一级指标,分别为新能源利用量指标、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和组织管理及激励政策指标(见附表1)。

附表1 新能源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评价要求(规划期末)

备注

新能源利用量指标

1

新能源利用量占总消费比重

≥6%


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 (至少选择两项二级指标)

2

太阳能利用(可选其一)


2.1

太阳能热利用

累计太阳能集热总面积≥100万平方米;或人均太阳能集热面积≥360平方米/千人


2.2

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安装量

累计装机容量≥2万千瓦


3

分布式风电安装量

累计装机容量≥10万千瓦


4

生物质能利用


4.1

生物质能利用量

利用总量≥10万吨标准煤/年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

有科学合理的沼气、污泥能源资源化利用方案


5

地热能利用

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


6

其他新能源利用

上述利用方式外的其他新能源年利用量≥5万吨标准煤/年


组织管理和激励政策指标

 

7

地方政策支持

(1)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2)设立新能源技术利用示范和推广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措施

均为必选项

8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建立新能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2)培育新能源专业化服务公司;

(3)开展新能源城市能力建设和培训。

9

配套基础设施及发展环境

(1)建立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机制;

(2)其他新能源配套销售渠道和设施。

10

宣传教育

宣传新能源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的认识。

参考项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一)基本条件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城市入选的必备前提条件,若其中一项未达标则予以否决。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城市综合能力是指城市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综合发展能力,首先应在节能环保方面基础较好。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Ÿ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包括SO2COD);

Ÿ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Ÿ 新建建筑满足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要求;

Ÿ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不低于本省(区、市)的平均得分。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指标是指基准年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或利用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基准年是指2011年,如果该年度统计数据不完整,可采用2010年作为基准年。该项指标旨在表明新能源城市应具有较好的新能源利用基础。

具体要求是申报城市的新能源利用基础比重不低于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两者满足一项即可。

城市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城市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城市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城市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新能源利用量统计及计算方法见附表1。

(二)评价指标

1.新能源利用比重

新能源利用比重是指规划期末申报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本指标涵盖了各种新能源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可集中反映城市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总体水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评价指标要求为规划期末新能源利用比重不低于6%。

2.分类新能源用指标

受新能源资源、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制约,各地新能源利用重点各有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利用。申报城市应至少选择两类以上新能源利用指标。

1)太阳能热利用

该指标旨在反映太阳能热利用的普及程度或利用规模。

该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太阳能集热面积累计不低于100万平方米,或申报城市人均太阳能集热面积不低于360平方米/千人。

2)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安装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电网用户端接入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可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建设。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用户侧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量累计不低于2万千瓦。

如果申报城市选取太阳能利用指标作为必选指标,则以上两个指标可任选一项。

(3)分布式风电安装量

分布式风电是指在低压配电网接入,所发电量由当地用户或配电网消纳的风力发电设施。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分布式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

4生物质利用

Ÿ 生物质能利用量

该项指标是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在城市的利用,以及生物质直燃发电所替代化石能源折合标煤量。。

指标要求申报城市的生物质能消费量不小于10万吨标准煤/年。

Ÿ 城市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

该项指标旨在鼓励申报城市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和污泥进行能源化利用。促进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该项指标要求申报城市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方案。

5)地热能利用

该指标是指直接利用地热能,或采用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海水源、江水源、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以及火电厂循环冷却为热源的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建筑面积。

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累计不小于300万平方米。

6)其他新能源利用

除上述新能源的利用方式外,鼓励城市采用其他方式或技术利用新能源。指标要求其他新能源方式的合计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年。

7)地方政策支持

包括地方政府为支持新能源利用而采取的经济政策、组织管理、专项资金、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该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包括: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规划的实施和新能源利用的组织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Ÿ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投资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新能源利用所需的资源、规划、政策和技术服务等信息。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Ÿ 建立新能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新能源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新能源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Ÿ 培育专业化新能源服务公司

培育当地具备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专业化水平的工程企业,承担城市新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提供技术、融资服务等。

Ÿ 加强新能源城市能力建设

通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方式,增强新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新能源城市健康发展。

9)配套设施和发展环境

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Ÿ 建立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机制

要求制定明确的分布式能源接纳政策和管理机制,保证分布式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Ÿ 其他新能源所需的配套销售渠道和设施

利用新能源产生的热力、燃气等要有配套的销售渠道和设施。

10)宣传教育

新能源示范城市应积极承担新能源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义务,以此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的认识,从而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其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Ÿ 设新能源展示厅或主题公园,接受公众参观学习;

Ÿ 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推广新能源;

Ÿ 在当地中小学开展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普及教育等。

三、新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 统计原则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 统计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市辖区。

3. 新能源统计方法

(1)太阳能热利用项目。考虑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的差异,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乘以相应地区的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见附表1),以替代燃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发电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包括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灯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时数)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2)生物质能

对发生能源加工转换的项目,如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电力、生物质燃料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质资源折算的标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产出产品不再进行统计。

垃圾处理生产的电力和沼气,污水处理生产的沼气等以外供或利用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

(3)对于在配电网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可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对于在输电网并网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

①对于电力净输入城市,其所产电力全部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②对于电力净输出城市,以城市电力消费量乘以新能源电力产量占当地电力上网电量的比例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4)如可确认输入的电力为新能源电力时,其供电量可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具体测算方法及折标系数详见附表1。


附表1                   

 新能源生产利用量计算

序号

类 别

项  目

方法说明

参  数

计算公式

1

太阳能

太阳能热水器

考虑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差异,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按提供同等热水的电加热器耗能及燃煤发电耗能进行测算。

A--总集热面积,万m2

E=AC

C-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

1类地区:0.18 tce/ m2

2类地区:0.15 tce/ m2

3类地区:0.12 tce/ m2

4类地区:0.10 tce/ m2

并网光伏发电

光热发电

根据实际发电量,按照供电煤耗计算。(忽略厂用电)

Q-年发电量,万kWh

C-全国煤电平均供电煤耗,

0.335 kgce/kWh